RZero 發表於 6-2-2011 16:17:46

放寬投訴成立準則何如?
然後再建議被投訴者善用上訴區

小嫦 發表於 6-2-2011 18:54:54

本帖最後由 小嫦 於 6-2-2011 22:40 編輯

都可行的,但表證一定要成立,否則很易比有心人利用,對某些會員構成滋擾。


剛剛等人開場時,無聊看看舊帖
以下是其中一個案例
http://www.nakuz.com/bbs/viewthread.php?tid=3226664
看見以往處理程序較簡單,亦可能由於當時未需要完善制度。

若果想簡化一些,可否先人性化地處理,若有爭議再進行審訊?
如:
表證不成立,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表證成立,不抗辯,罪成
表證成立,抗辯,雙方再提更多證供,版主協助出post or notice 尋找人證。

人證又要有適當的方法去辨認

plo77 發表於 3-9-2011 02: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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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投訴區改革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