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eeees123
發表於 2-3-2012 22:26:42
清者自清啊 deedee
無做過駛咩認啊 昆狗
Ron
發表於 2-3-2012 22:27:05
得啦, J賢OjO 唔使再解釋, 由本人決定出公告, 指出經過
提醒各會員小心交易
~tcc~
發表於 2-3-2012 22:30:42
凡事控告/反駁別人也需要證據
Ron
發表於 2-3-2012 22:35:20
咁我仲洗唔洗開帖
J賢OjO 發表於 2-3-2012 22:30 http://www.nakuz.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
唔洗
commander2620
發表於 3-3-2012 23:03:31
交易前請三思
避免因小便宜/方便 而受騙:)
毒男善
發表於 4-3-2012 11:10:45
報告J賢
罪名成立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摧毀或損壞財產
(1)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
(2)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不論是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
(a) 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即屬犯罪。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任何人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a) 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
(a) “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及
(b) “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qweeees123
發表於 4-3-2012 12:09:42
wow 秒殺j賢@@
BlUelXxEr乂f0k
發表於 4-3-2012 15:31:38
我改你密 你都可以改番
咁我點比我個帳 改密你呀?
J賢OjO 發表於 29-2-2012 12:38 http://www.nakuz.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
收皮啦你 你d衰野成個nk都出哂名公告: [注意] 有關會員 J賢OjO 於本壇 CSO 交易區 騙案驚魂
elbe416
發表於 4-3-2012 16:07:19
收皮啦你 你d衰野成個nk都出哂名公告:
BlUelXxEr乂f0k 發表於 4-3-2012 15:31 http://www.nakuz.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
真係好少見,昆狗昆到會驚動樂古管理員。
佢真係威,希望呢種人早日在樂古及CSO消失。
佢昆同掛一早就知,估唔到佢既藉口爛到咁。
佢自己本身聰明也就算了,居然當超版和管理員跟佢同一智商。
himjerry
發表於 4-3-2012 16:29:59
回復 80# elbe416
ED就是傳說中O_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