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刑事罪行第161例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Access to computer with criminal or dishonest intent)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
●“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及
●“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參考案例:
盜取戶口資料及密碼
三名被控多項涉及非法進入他人電腦罪名的青年,二○○○年四月五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兩人被判入勞教中心及一人入獄六個月。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電腦罪案組人員,於去年五月展開調查一個非法入侵他人電腦的犯罪集團,其後將三人拘捕。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三人在法庭承認四十九項罪名,其中包括以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以洩漏戶口資料進行刑毀、處理已知道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i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列為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的得益的財產及製造翻版物品。
兩名十九歲被告被控非法進入他人電腦盜取戶口資料及密碼、將資料出售及獲取利益的罪名,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其中一人被判入獄六個月,另一人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A___A
--
copy from 巨商版@樂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