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表於 6-10-2014 03:03:43
|
顯示全部樓層
問42
你認為應否加入明確條文,訂出歧視訴訟的舉證標準和舉證責任?若是,你認為條文應否說明申索人一旦 ...
01021235 發表於 6-10-2014 02:26 AM 
問題45
你認為為求與平機會類似的其他執法權力看齊,平機會是否應可以自己名義對「歧視性的做法」展開法律程序?
用左高登答案-->不應該 首先, 起訴是司法機構既工作, 平機會只係屬於行政機構, 司法和行政要絕對分開。
而且, 連廉署都沒有起訴的權力, 平機會為何需要有起訴的權力?
本來想咁答
不應該 因為這是越權行為,三權分立指行政、立法、司法權力分立,互不從屬,從而達到互相監察和制衡的作用,防止極端政權出現
平機會以自己名義對「歧視性的做法」展開法律程序的行為絕對是衝擊香港法治的核心價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