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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討論] 非執董「太忙」 港交所倡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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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8-12-2010 12:36: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經濟日報)2010年12月18日 星期六 06:00
【經濟日報專訊】港交所    (00388)昨發表諮詢文件,就建議修訂《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及《上市規則》中有關企業管治的條文諮詢公眾意見,當中以就個人非執行董事出任上市公司數目設上限、要求列明非執董預計履行職責所需時間,及董事每年最少接受8小時培訓等建議最為惹火。

港交所亦深知有關議題敏感,表明即使就個人出任非執董的上市公司數目設上限的建議獲得支持,港交所將於修訂任何規則前,就此課題另行諮詢市場。

1.4%獨董 身兼逾5企職

港交所在諮詢文件指,注意到市場關注部分董事(特別是獨立非執董)或擔任過多董事職務,「因而有損他們投入足夠時間及精力履行職責的能力……在多個紀律個案中,獨立非執董疏於職守,往往成為發行人違反《上市規則》的其中一個因素。」

截至2010年4月30日,本港上市公司3,323名獨立非執董中,有45名擔任超過5個獨立非執董職務,佔1.4%;另9,323名董事中,有72名擔任超過5個董事職務(包括獨立非執董、非執董及執董),佔0.8%。

商會:董事專業 毋須監管

上市公司商會總幹事黃明偉接受查詢時表示,初步認為毋須限制董事出任上市公司的數目,以及列明董事預計履行職責所需時間,認為董事作為專業人士,明白對股東應盡的誠信責任,應可自己衡量時間分配。

財經網站編輯David Webb去年初曾就延長上市公司業績前禁買賣期爭議撰文,羅列立法會    議員石禮謙任15家上市公司董事,質疑代表上市公司利益。但他不認同港交所建議,認為未能就董事獨立性對症下藥。

「當然,若有一位立法會議員,同時出任15家上市公司董事,大多投資者都認為不適合吧?」但David Webb認為問題癥結是改善投票機制,規定上市公司執董不能在非執董決議投票,小投資者便可行使投票權反對任太多上市公司的董事當選。

部分企管守則 建議升級

另港交所建議《企業管治常規守則》部分重要守則條文升級為《上市規則》,多項建議最佳常規守則升級為守則條文。上市公司必須遵守《上市規則》,但可彈性選擇是否遵守守則條文。上市公司若不採用守則條文,必須在企業管治報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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