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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hk1120

鴨仔團不是解散~~~係個會長講大話~eRicf

 火..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4-4-2011 18:45:5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局外人


不解釋
無名撚 發表於 24-4-2011 18:42

我講緊"太陽神"...你會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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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4-4-2011 18:55:28 | 顯示全部樓層
個POST好似有寫下鴨仔團解前講過D咩!
局外人 發表於 24-4-2011 18:39

哎呀,原來我表達能力唔好-_-
我重申多一次,
我之前講的「no photo no talk」
係指有D人話「係咁」炒鴨仔的黑房,
又冇show張圖出黎,,,罵人都先要有證據,,,
成日又話咩跟住兩個士炒佢四命,打到重傷,(你比我的POST有講到)
冇證據真係好難令人相信架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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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4-4-2011 19:53:4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awwa2332 於 24-4-2011 20:09 編輯

回復 1# hk1120


   點解又係d小學仔係度開埋d無聊post  開咁多我睇都睇都好悶~
   不如唔好再開啦  真係好悶呀~
   係咁話人公會點點點  你自己理好自己先啦
    公開指明人地個名  話人地講大話 ? 佢有同你說佢(講大話)咩?
   人地無(講大話)你話人(講大話) 如果你係佢個公會公告入邊你可以搵到(講大話)三隻字咁就得
    但係你有無搵到呢?  搵到可以放上黎比我地大家睇嫁~
   如果無的話..你現在咁話人就係唔岩  係呢度講都得ge   但係你出到街咁樣話人  係會比人告誹謗嫁
     唉..小學仔真係咩都唔識...只係生活係自己的天真世界    係唔係覺得係網路入邊做咩都得無人會理你? 網路都可以犯罪   誹謗就係其中一種罪  
任何人透過書寫、口述或行為舉動去發布     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而該項事情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概括而言,誹謗分為兩類:一類是永久形式誹謗 (Libel),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而另一類是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根據誹謗法,「發布」的意思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發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讓另一個人或公眾知道有關事情」。閣下可在第三部分 ─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找到更詳盡的解釋。)

以下是構成誹謗的要素:

a.有關事情具有誹謗意思;
b.該事情已向第三者傳達;及
c.該事情是針對某個人(或公司)。
b.該事情已向第三者(ja係現在睇呢個post的人) 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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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4-4-2011 20:02:48 | 顯示全部樓層
你小心比人採取法律行動仲好啦,咁得閒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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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4-4-2011 23:46:29 | 顯示全部樓層
係囉


今日我地公會冇開到黑房囉
再吹大D
無名撚 發表於 24-4-2011 18:22



    你唔係度唔代表你公會冇開到黑房 我尋日的確係玩過你公會嘅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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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5-4-2011 18:47:08 | 顯示全部樓層
D人咁無品係度話人講大話wo  明明人地都無講大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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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5-4-2011 18:47:35 | 顯示全部樓層
仲要開埋d新ac  有種用正身出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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