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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管理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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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8-5-2011 20:48: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投訴人:Lemon雨
投訴對象:ivan_bb及鴻-
有關版塊:本區
有關連結: http://www.nakuz.com/bbs/viewthread.php?tid=4146378&
有關位置:#5及#6
投訴內容:第一,該管理層根本未補回來源,管理層在明知道相關情況可能涉及知識產權法下仍未補回,我認為這根本是毫無認錯之心,甚至是漠視法律。第二,超級版主在未清楚查看相關情況下就貿然關帖,這可以顯示該超級版主無心處理壇務,理應同時負上負責。
其他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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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9-5-2011 17:58:21 | 顯示全部樓層
已刪除你所提供之 舊新聞主題
而 ivan_bb 亦以在新開的主題,加上文章的來源及其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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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9-5-2011 18:31:31 | 顯示全部樓層
我不認為單純刪除就能了事
是次投訴涉及兩位管理人員的疏忽以及可能觸犯法例
理應有更多的懲罰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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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9-5-2011 19:26:15 | 顯示全部樓層
未知「侵權」的意思是甚麼呢?
是否加上出處及其連結就可以呢?


至於「貿然關帖」問題
ivan_bb已於5月5日作出回覆
而閣下亦在往後三天 亦有在其他主題回覆記錄
未命名.PNG
根據過往的處理方法
也就是 若投訴已被管理人員回覆,並且投訴人沒有再作出回覆,就會被關帖.



是次投訴涉及兩位管理人員的疏忽以及可能觸犯法例
未知那兩位管理人員是誰呢?


=======================
理應有更多的懲罰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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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9-5-2011 20:17:2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Lemon雨 於 9-5-2011 20:20 編輯

根據香港法例第五百二十八章 - 版權條例中列明
就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而言,複製指製作該編排的精確複製品。

將屬於因複製而侵犯版權 (528.23)
而且根據香港法院案件編號ESCC334/11已有相同類型的判斷
我相信不用我多解釋
除此之外,我不認為
是否加上出處及其連結就可以呢?

這條問題應該問我,這是管理層自己要負責的事情



另外,我相信無論我回覆與否;也不能改變你沒有清楚查看ivan_bb涉嫌違法的帖子就將投訴關帖的事實
所以這根本不能用作以藉口,因為就算我不回覆,不上訴,不再發帖
你也的的確確沒有清楚查看帖子就關投訴。對吧?
別搬出什麼以往的處理方法,現在你沒查看就關帖是事實。
你沒有查看就關帖就是失職,沒有把違規的帖子處理就關帖更是疏忽。



我記得我在#1就有列明投訴對象,不是嗎?
請你的的確確的完成查看投訴帖子的程序
不要得過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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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9-5-2011 20:26:1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鴻- 於 9-5-2011 20:29 編輯

有勞更高層 管理員處理
避免 自己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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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9-5-2011 22:14:34 | 顯示全部樓層
我不認為單純刪除就能了事
是次投訴涉及兩位管理人員的疏忽以及可能觸犯法例
理應有更多的懲罰
天子犯法與 ...
Lemon雨 發表於 9-5-2011 18:31

該批帖子已被刪除,這是最妥當的處理方法,若然你覺得不夠的話,歡迎你最再提出其他的方法

至於超板鴻- 未完成處理投訴就關帖一事,已對他作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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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9-5-2011 22:26:44 | 顯示全部樓層
該批帖子已被刪除,這是最妥當的處理方法,若然你覺得不夠的話,歡迎你最再提出其他的方法

至於超板鴻- 未完 ...
dh 發表於 9-5-2011 22:14


我認為身為管理員,在接到會員投訴,甚至已經回覆後仍然不處理自己被投訴的相關違規帖子
理應要處分吧?

此外在警告方面,如何讓會員們得知相關版主被警告過呢?
這樣口說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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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9-5-2011 22:29:05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認為身為管理員,在接到會員投訴,甚至已經回覆後仍然不處理自己被投訴的相關違規帖子
理應要處分吧?

...
Lemon雨 發表於 9-5-2011 22:26

處理手法問題,警告已經足夠

至於警告內容或被警告與否,無必要向你或其他會員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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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9-5-2011 22:34:01 | 顯示全部樓層
處理手法問題,警告已經足夠

至於警告內容或被警告與否,無必要向你或其他會員交待 ...
dh 發表於 9-5-2011 22:29


所以這個理應廢除?
http://www.nakuz.com/bbs/viewthread.php?tid=4098009&extra=page%3D1
當初公告明明有說明會列明人事調動及相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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