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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通過, 內容不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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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30-6-2012 16:11: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毒男善 於 4-8-2013 19:49 編輯

投訴人:毒男善
投訴對象:樂古
有關版塊:/
有關連結: /
有關位置:(帖子層數)/
投訴內容:抄襲他壇作品、侵犯版權






是否係疑似抄襲他人作品?
是否遮掩某論壇名稱?













其他意見:人地作品有版權,樂古侵犯版權!
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在創作完成後,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
根據《版權條例》,版權擁有人可就他們的作品,擁有 專有 權利去進行以下行為(詳見 《版權條例》 第 22-29 條):

    將作品複製至有形媒介(例如紙張或任何數碼媒介);
    分發作品的複製品,而有關作品之前從未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發行;
    為了經濟或商業利益,將電腦程式及聲音紀錄的複製品出租;
    透過互聯網,讓公眾可以接觸到作品的複製品;
    在公眾地方表演、播放或展示作品(不適用於藝術作品及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將作品廣播,或將作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中(不適用於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為文學、戲劇或音樂作品製作改編本,包括:
        將作品翻譯成另一種語言;
        將戲劇作品轉為非戲劇作品 ( 反之亦然 ) ;
        以圖像表達一個故事;
        編排或謄寫音樂作品;
        將電腦程式轉化為另一種電腦語言或代號。
    就作品的改編本進行以上行為(例如影印一本英文書的中文譯本,或出售譯本的複製品等)。
根據香港法例528章《版權條例》第107條 版權擁有人可就侵犯版權提起訴訟
(1)
版權擁有人可就侵犯版權提起訴訟。
(2)
在就侵犯版權進行的訴訟中,原告人可得損害賠償、強制令、交出利潤或其他形式的濟助,與就侵犯任何其他產權而可得者相同。
(3)
本條在本分部的以下條文的規限下具有效力。

香港法例528章 《版權條例》第2條 版權及版權作品
(1)        版權是按照本部而存在於下列類別的作品的產權─
(a)        原創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
(b)        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及
(c)        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2)        在本部中,“版權作品”(copyright work) 指有版權存在的該等類別作品中的任何作品。
(3)        除非本部中關於享有版權保護所須具備的資格的規定均已獲符合(參閱第177條及該條所提述的條文),否則版權並不存在於任何作品。

香港法例528章 《版權條例》第177條 享有版權保護所須具備的資格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22號第3條
(1)        如作品符合以下條件,則有版權存在─

(a)        作者符合第178條所列的資格規定;或
(b)        該作品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表;或
(c)        如該作品屬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該作品自香港或其他地方作出或發送。
(2)        如某作品曾符合本分部或第182、184或188條(政府版權、立法會版權或某些國際組織的版權)所列的資格規定,則該作品的版權不會因任何其後發生的事情而停止存在。 (由1999年第22號第3條修訂)

http://www.ipd.gov.hk/chi/pub_press/publications/hk.htm
何謂版權

一般而言,版權是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可以存在於文學作品(如書籍及電腦軟件)、音樂作品(如創作樂曲)、戲劇作品(如舞台劇)、藝術作品(如繪畫、髹掃畫及雕塑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和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以及表演者的演出等。互聯網傳送的版權作品,也受保護。




* 資料圖片轉自http://www.nakuz.com/bbs/viewthread.php?tid=4367442&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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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30-6-2012 16:45:55 | 顯示全部樓層
烈士: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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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數 1樂點 -100 收起 理由
maxycy -100 抱歉,無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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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30-6-2012 17:07:44 | 顯示全部樓層
首先,我並非任何法律顧問
我亦不會因為我的個人意見負上任何責任
而對於這次的聯招,負責管理員為閃靈* 及 ivan_bb
將通知有關人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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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30-6-2012 17:09:12 | 顯示全部樓層
首先,我並非任何法律顧問
我亦不會因為我的個人意見負上任何責任
而對於這次的聯招,負責管理員為閃靈*  ...
Nuoer.S 發表於 30-6-2012 17:07



   已得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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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30-6-2012 18:27:57 | 顯示全部樓層
澄清方面,
先要讓大家了解,
聯招中心版塊是我開的。

但版塊內容,該版有關圖片不是我閃靈*提供。
是誰提供,我不肯定是誰,亦不清楚,

因此亦不會評論有關內容,
以免提供錯誤信訊誤導樂古會員們。
至於圖片抄襲問題,由於關係到版塊,我身為有關人士亦不便處理,
因此交待待其他管理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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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30-6-2012 20:01:36 | 顯示全部樓層
此事將轉交內部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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