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在創作完成後,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
根據《版權條例》,版權擁有人可就他們的作品,擁有 專有 權利去進行以下行為(詳見 《版權條例》 第 22-29 條): 將作品複製至有形媒介(例如紙張或任何數碼媒介); 分發作品的複製品,而有關作品之前從未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發行; 為了經濟或商業利益,將電腦程式及聲音紀錄的複製品出租; 透過互聯網,讓公眾可以接觸到作品的複製品; 在公眾地方表演、播放或展示作品(不適用於藝術作品及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將作品廣播,或將作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中(不適用於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為文學、戲劇或音樂作品製作改編本,包括: 將作品翻譯成另一種語言; 將戲劇作品轉為非戲劇作品 ( 反之亦然 ) ; 以圖像表達一個故事; 編排或謄寫音樂作品; 將電腦程式轉化為另一種電腦語言或代號。 就作品的改編本進行以上行為(例如影印一本英文書的中文譯本,或出售譯本的複製品等)。
根據香港法例528章《版權條例》第107條 版權擁有人可就侵犯版權提起訴訟 (1) 版權擁有人可就侵犯版權提起訴訟。 (2) 在就侵犯版權進行的訴訟中,原告人可得損害賠償、強制令、交出利潤或其他形式的濟助,與就侵犯任何其他產權而可得者相同。 (3) 本條在本分部的以下條文的規限下具有效力。
香港法例528章 《版權條例》第2條 版權及版權作品 (1) 版權是按照本部而存在於下列類別的作品的產權─ (a) 原創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 (b) 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及 (c) 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2) 在本部中,“版權作品”(copyright work) 指有版權存在的該等類別作品中的任何作品。 (3) 除非本部中關於享有版權保護所須具備的資格的規定均已獲符合(參閱第177條及該條所提述的條文),否則版權並不存在於任何作品。 香港法例528章 《版權條例》第177條 享有版權保護所須具備的資格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22號第3條 (1) 如作品符合以下條件,則有版權存在─ (a) 作者符合第178條所列的資格規定;或 (b) 該作品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表;或 (c) 如該作品屬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該作品自香港或其他地方作出或發送。 (2) 如某作品曾符合本分部或第182、184或188條(政府版權、立法會版權或某些國際組織的版權)所列的資格規定,則該作品的版權不會因任何其後發生的事情而停止存在。 (由1999年第22號第3條修訂)
http://www.ipd.gov.hk/chi/pub_press/publications/hk.htm 何謂版權 一般而言,版權是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可以存在於文學作品(如書籍及電腦軟件)、音樂作品(如創作樂曲)、戲劇作品(如舞台劇)、藝術作品(如繪畫、髹掃畫及雕塑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和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以及表演者的演出等。互聯網傳送的版權作品,也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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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並非任何法律顧問 我亦不會因為我的個人意見負上任何責任 而對於這次的聯招,負責管理員為閃靈* ... Nuoer.S 發表於 30-6-2012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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