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國家的警察用警棍,槍械,催淚瓦斯,震爆彈招呼民眾是毫不客氣的.
警察一軟,暴民就「軟土深掘」,毫不客 ...
hunterxx 發表於 8-12-2014 23:07 
係咪要引入美國法律啊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為美國權利法案的一部份,於1791年12月15日被批准。本修正案保障人民有備有及佩帶武器之權利。 在2008年及201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分別做成了兩個與本修正案有關的指標性判決。在哥倫比亞特區訴黑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554 U.S. 570 (2008))中,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第二修正案保障個人擁有槍枝的權利,不論該人是否屬於民兵皆然。並且可以基於合法的目的使用該等武器,諸如在屋內自我防衛。在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 561 U.S. 3025 (2010))中,法院判決第二修正案不僅拘束聯邦政府,對於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同樣具有拘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