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chun789chun 於 26-10-2008 07:51 發表 
你又無視我既回應...
所謂法律不外乎人情
看來你擺脫不到性質, 心胸, 是分立
而定義是由性質, 心胸, 和 需要 所組成.( 最少包括這3個元素吧 )
你自己都識講
法律不外乎人情
咁你到而家為止
明唔明白,心胸,同規矩既性質
你第一次偷錢,心胸唔計較你,但唔等於你冇偷過錢
不可能話第一次偷錢唔算偷錢,第二次偷錢先叫做偷錢
同樣道理
不可能回射第一次唔叫拉兵
第二次回射先叫做拉兵
心胸方面
9成人都不會因為人地1~2次拉兵,而嘈同交
你唔洗響度自己讚自己
呢d唔係你既功勞黎,呢d係香港人,一向都有既本性
但你要分清楚心胸同原則先 |